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基本编码 | 0001721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100001 |
| 事项名称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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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3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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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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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1000 |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十九条 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后20日内完成综合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综合评定时限可以延长10日。 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八条 核查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核查中心审核结论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九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核查中心在20日内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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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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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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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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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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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2.网络咨询:https://zwfw.nmpa.gov.cn/ 3.信函咨询:电子邮箱:yaojianguansichu@nmpa.gov.cn 4.电话咨询:010-88331781(周一、二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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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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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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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申请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个或者多个试验项目的GLP认证。 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十九条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后20日内完成综合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综合评定时限可以延长10日。 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申请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通过GLP认证,按照不予批准办理。 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核查中心审核结论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GLP要求的,予以批准,发给药物GLP认证证书。GLP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不符合GLP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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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是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否 |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 申请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A4纸/1份 | 详情 |
| 机构概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
| 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
| 设施管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
| 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化系统)和实验材料管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
| 实验系统管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
| 标准操作规程管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
|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
| 质量保证情况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
| 既往接受GLP认证和GLP相关检查情况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
| 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
| 其他有关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1份 | 详情 |
无
- 对申报资料的具体说明
-
答: 1. 申请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机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有关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申请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具体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为法人设立的分公司或者其直属下级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除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分支机构设立有关材料或者确定法人与分支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有关文件,无法提供设立材料或者确定隶属关系的文件的,由法人出具书面说明。
2. 机构概要
机构发展概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具体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历史沿革;按照GLP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基本情况;获得国内外相关机构认证认可情况,如:GLP认证、CNAS认证、AAALAC认可等;既往接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情况(首次认证申请除外)等。
3. 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3.1 组织设置与职责
提供组织机构图(说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各部门负责人等);结合所提供组织机构图说明机构各部门设置及其职责。
3.2 机构人员构成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培训情况
3.3 机构主要人员情况
包括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动物饲养管理负责人、病理部门负责人、临床检验负责人、受试物/对照品管理负责人、档案管理负责人、动物伦理审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
4. 设施管理
4.1 试验设施总体情况
提供试验设施整体平面图(标明动物设施、各功能试验设施及办公区域)和外观照片;结合所附整体平面图,说明具体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总体面积,动物设施、各功能试验设施及办公区域分布及面积,标明GLP与非GLP区域。
4.2 动物设施情况
4.3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使用情况
4.4 各功能试验区域、化学及生物污染特殊区域的环境控制状况
5. 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化系统)和实验材料管理
5.1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管理情况。
5.2 主要仪器设备目录。
5.3 计算机化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
6. 实验系统管理
6.1 实验系统管理情况。
6.2 实验系统的来源、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性资料。
6.3 实验系统为实验动物的,应当说明实验动物检疫情况,包括近期健康检查及病原微生物检测结果等。
7. 标准操作规程管理
7.1 标准操作规程管理情况。
7.2 提供现行SOP目录,包括SOP题目、编号和生效日期等。
8.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
8.1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概述,并提供研究实施流程图。
8.2 列表说明自按照GLP要求运行以来或者自上次认证检查以来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
9. 质量保证情况
9.1 质量保证工作概述,并提供质量保证工作实施流程图。
9.2 质量保证声明模板。
10. 既往接受GLP认证和GLP相关检查的情况
应当包含上次认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自上次认证检查以来接受境外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11. 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查时间、参加人员、自查依据、自查内容、自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12. 其他有关资料
12.1 注销申请应当说明注销的事项和理由,省级药监部部门同意注销的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
12.2 其他变更申请
12.2.1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名称和具体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名称、试验设施地址名称,应当提交有关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承诺仅机构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组织管理和人员、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运行等未发生影响GLP实施的实质性变化的声明;
12.2.2 核减试验地址或试验项目应当说明核减的具体试验地址或试验项目及理由,省级药监部门同意核减的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 -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
答: 1. 申请资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GLP认证的重要资料,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保证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
2. 申请机构在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电子申请系统在线申报的同时,应当报送一套纸质《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及其申请资料用于存档,且与电子申请系统申报内容一致。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应当分别装订成册并编页码。除平面图纸外,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者复印。申请表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资料封面应当标明申请机构名称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申请表填写要求参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3. 申请资料首页为申请资料目录,标明资料名称、序号及对应的页码。申请资料应当按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中“申请资料目录”顺序排列。如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资料具体名称。
4. 申请机构应当根据所申请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4.1 首次认证申请,根据“申请资料说明1-9”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4.2 延续申请,根据“申请资料说明1-1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4.3 注销申请,根据“申请资料说明12.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4.4 变更申请
4.4.1新增试验项目、新增试验设施地址,根据“申报资料说明1-1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对变化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4.4.2 其他变更申请(不含按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省局报告的事项),根据“申请资料说明12.2”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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