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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

基本编码 000172103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101
事项名称

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申请疫苗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 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对疫苗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说明书、标签予以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九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时限为六十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同时进行的时限为九十日;(二)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限为三十日;(三)药品检验机构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完成药品注册检验相关工作,并将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九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二百日,其中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用药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七十日;(三)单独申报仿制境内已上市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五)药品通用名称核准时限为三十日;(六)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核时限为三十日。
承诺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3.《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附件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类型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办理地点

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 注册受理咨询:010-80995521(周二、周四)或010-88331793(周一、周二全天) 审评业务咨询:010-80995522(周一、周三、周五) 工作时段:9:00-11:30,13:30-16:30 (3)网上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 ,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4)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68585566

监督投诉方式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联办机构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流程图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按要求对已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进行审评。审评过程中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相关技术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检验工作。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核查结果、检验结果等,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综合审评,非处方药还应当转药品评价中心进行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综合审评结论通过的,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综合审评结论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药品注册证书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非处方药的药品注册证书还应当注明非处方药类别。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1.中药:上市许可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1.中药: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1.中药:概要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1.中药:药学研究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1.中药: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1.中药:临床研究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2.化药和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2.化药和生物制品:《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1)新药注册费(上市许可)(2)仿制药注册费: (1)新药注册费(上市许可):43.20万元 (2)仿制药注册费:无需临床试验的上市许可:18.36万元;需临床试验的上市许可:31.80万元(3)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3.《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附件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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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的原研药或原研地产化品种已纳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但因为可及性等问题,制剂申请人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公示的未进口原研药品进行仿制,可否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

答: 所申报适应症与境内已批准适应症一致的前提下,认可其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和受理。

药品申报资料中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有哪些要求?

答: 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四眼报告标题页应提供药品注册社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或协调研究正(签字)、复核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ICHE3要求的其他信息;临床研究报告附录II中应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

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答: 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分类。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生物制品申报生产时,如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与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无变化,是否可免报?

答: 对于非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附件3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预防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对于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关于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申报临床试验申请?

答: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在境内完成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是否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整理?

答: 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0年 第43号)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要求整理。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

答: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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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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