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生产药品补充申请许可
基本编码 | 00017210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201 |
事项名称 |
境内生产药品补充申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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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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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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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2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九十六条 ……(四)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八十日,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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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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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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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办理地点 |
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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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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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 注册受理咨询:010-80995521(周二、周四)或010-88331793(周一、周二全天) 审评业务咨询:010-80995522(周一、周三、周五) 工作时段:9:00-11:30,13:30-16:30 (3)网上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 ,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4)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6858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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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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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 审批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经批准后实施。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后提出的补充申请,需要核查、检验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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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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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 1.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2.证明性文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5.药学研究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7.临床研究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8.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2.证明性文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5.药学研究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7.临床研究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详情 |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项目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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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 | 1.补充申请注册费(无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药品0.96万元;2.补充申请注册费(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药品9.96万元;3.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3.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附件2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附件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
否 |
-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
-
答: 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