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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药产品一次性进口

基本编码 000172103006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603
事项名称

港澳台医药产品一次性进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 四、关于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事项为解决进口药品再注册期间临床用药急需问题,保证进口药品尤其是临床急需品种和危重疾病治疗所需品种的临床用药,进口药品再注册期间可以申请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其申报的条件、程序、所需资料、时限和管理要求等,按照《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管理规定》执行(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6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1.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 (三)受理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一次性进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2.《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 附件2《进口药品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进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承诺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1.《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服务对象类型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办理地点

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 注册受理咨询:010-80995521(周二、周四)或010-88331793(周一、周二全天) 审评业务咨询:010-80995522(周一、周三、周五) 工作时段:9:00-11:30,13:30-16:30 (3)网上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 ,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4)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68585566

监督投诉方式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联办机构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流程图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具体申报程序如下:(一)符合适用范围条件的,申请人按资料要求准备资料,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照药品的一次性进口申请。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出相应申请。(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三)受理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一次性进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附件2《进口药品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管理规定》第三条 申请临时进口,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附表1),备齐下列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进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附表2)。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2.申请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3.拟进口对照药品的国外获准上市证明材料(可提供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上市的药品说明书或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4.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②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参照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提交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③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参照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提交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1.临时进口药品的申请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2.《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3.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4.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药材) 按照一个药品(药材)收取药品注册费0.20万元。 1.《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样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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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可以申请几次?

答: 依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附件2第六条要求:“在取得新《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之前,每个再注册申请的临时进口申请次数一般应不超过2次。“

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是否可以办理一次性进口?

答: 可参照《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4号)办理。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进口前置检验样品,是否可以办理一次性进口?

答: 符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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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