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

基本编码 000172103008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801
事项名称

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8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第九十九条 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第一百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承诺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2.《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服务对象类型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办理地点

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 注册受理咨询:010-80995521(周二、周四)或010-88331793(周一、周二全天) 审评业务咨询:010-80995522(周一、周三、周五) 工作时段:9:00-11:30,13:30-16:30 (3)网上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 ,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4)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68585566

监督投诉方式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联办机构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流程图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第八十三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审评中心对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部分情况下开展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一)制剂 1.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一)制剂 2.证明性文件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3.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还应提供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近五年进口并销售到中国的批签发情况。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4.药品进口销售五年内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预防性疫苗还应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5.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提供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如果未完成,应当提出合理理由,并承诺完成时间。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6.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凡上述信息与上次再注册内容有变更的,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年报相关证明。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7.提供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如原料药供应商变更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年报相关证明。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8.在中国市场销售药品说明书和药品内标签、外标签实样。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一)制剂 9.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的现行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二)化学原料药 1.证明性文件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二)化学原料药 2.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若原料药无销售,应提供使用进口原料药生产的制剂的生产销售情况,并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二)化学原料药 3.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提供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如果未完成,应当提出合理理由,并承诺完成时间。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二)化学原料药 4.提供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凡上述信息与上次再注册内容有变更的,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年报相关证明。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药品再注册费 (1)境外生产药品22.72万元;(2)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3)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境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境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2.《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样本图



样本文件下载
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持证商和生产厂地址吗?

答: 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在线办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