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审批(国家级)
| 基本编码 | 00017210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400101 |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审批(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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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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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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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4001 |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3工作日 |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国家卫健委 国家药监局《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 三、申请工作流程(二)国家药监局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可就申请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使用管理能力、药品是否临床急需、药品需求量是否合理等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可视情况征求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国家药监局在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书面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以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出同意进口的复函,复函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抄送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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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审批时限 | 3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1、1.申请人应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2.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3、3.进口药品应为国内无注册上市、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少量药品。 4、4.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应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一)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二)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预防手段的药品;(三)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5、进口药品若属于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还需要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进口准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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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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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北露园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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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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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010-88331115、010-88331116。 2.网上咨询地址:https://zwfw.nmpa.gov.cn/ 3.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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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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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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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国家卫健委 国家药监局《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三、申请工作流程(一)医疗机构应向国家药监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临时进口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二)国家药监局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可就申请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使用管理能力、药品是否临床急需、药品需求量是否合理等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可视情况征求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国家药监局在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书面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以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出同意进口的复函,复函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抄送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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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否 |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否 |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 2.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 3.拟进口药品清单。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进口数量、境外持有人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药品产地、拟申报通关的口岸名称。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无
- 哪些药物可由医疗机构通过此途径申请进口?
-
答: 根据《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适用于国内无注册上市、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其中,临床急需少量药品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包括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预防手段的药品;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 通过医疗机构申请进口的少量药品是否需要口岸检验?
-
答: 根据《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此类进口药品,无须进行口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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