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初次保护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721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1500001 |
| 事项名称 |
中药保护初次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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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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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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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15000 |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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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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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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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C座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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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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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1.咨询电话:010-88650123。 2.网上咨询地址:http://www.cfe-samr.org.cn/jlhd/js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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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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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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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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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否 |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是 |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
| 1.《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 2.证明性文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证明资料;现行国家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证明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3.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4.医学相关资料(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5.药学相关资料(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6.药理毒理相关资料(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7.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无
- 1.中药新药使用原有的注册资料申报初次保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答: 答:需注意原注册资料能否说明申报品种具有临床疗效优势。若现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基本规范完整,仅能说明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还需进一步提供资料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
企业可再进行100对的临床观察;多适应症的,可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重点观察某一个主要适应症,如观察多个适应症,每个适应症要求不少于60对,以探讨申报品种是否具有疗效优势。 - 2.简单改剂型品种已与原剂型进行了临床对照试验,申请初次保护是否还需要另行开展临床试验?
-
答: 答:需要另行开展临床试验。与原剂型对照的临床试验,仅能用于证明改剂型的合理性,申请初次保护仍要求开展与同类药比较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
- 3.初次保护申请开展上市后临床观察需遵循什么原则?
-
答: 答:建议结合申报品种的实际临床应用情况,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Ⅲ期临床研究相关要求,进行试验设计,选择合适的对照药进行临床比较观察,疾病(症状、证候)的诊断和疗效评价需采用现行公认的技术标准。
- 4.初次保护申请上市后进行临床观察与新药Ⅲ期临床观察有什么不同?
-
答: 答:由于试验目的不同,中药保护申请重点探讨申报品种的临床疗效优势和特点,故组间比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选择同类中成药为对照的,建议选择的对照药功能主治应与试验药的功能主治一致(以药品标准或说明书收载的内容为准),若无完全一致的对照药,可选择主治疾病相同,功能相近的;
②选择化学药为对照的品种,除进行主治疾病的比较外,建议再对主要症状的改善进行对比观察;
③选择中、西联合用药的品种,建议重点观察联合用药后是否体现出显著增效或减毒作用。 - 5.独家生产的品种法定质量标准欠完善,申报初次保护应注意哪些问题?
-
答: 答:①首先应先行提高质量标准,并经省级药检所复核认可;②其次企业还要将提高标准纳为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按GMP要求严格执行;③申报资料中应有企业按照内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
- 6.含毒性中药饮片(毒性药材/有毒药材)中成药品种申报初次保护,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
答: 答:毒性药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的28种毒性中药材;有毒药材是指现行版《中国药典》等法定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有毒的中药材。此类品种质量标准中应建立对毒性药材、有毒药材中毒性成分的限量控制指标,口服固体制剂还应建立产品均匀度检查;对既是毒性成分又是有效成分检测指标的,应控制其上、下限(以现行《中国药典》收载的毒性成分为准)。重金属应注意不同价态的毒性,以便在产品质量控制中准确控制其毒性成分限量。为保证产品质量的均一稳定,建议企业还要进一步提供证明产品中毒性成分含量均一性的生产工艺验证报告。
- 7.开展上市后作用机理的研究,对申报初次保护有何影响?
-
答: 答:鼓励企业对上市后的品种进行作用机理方面的探讨研究,若其研究结果对临床应用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如与临床疗效有直接对应关系或能说明药品独特的作用特点等),则有利于获得审评专家的认可。
- 8.以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批准的新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注意问题?
-
答: 答:除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中的要求提交资料外,建议提供作用机理、药物代谢、量效或量毒方面的研究资料,以说明申报品种所体现的临床应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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