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变更审批
基本编码 | 0001721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1500003 |
事项名称 |
中药保护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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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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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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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15000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2.《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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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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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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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C座一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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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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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1.咨询电话:010-88650123。 2.网上咨询地址:http://www.cfe-samr.org.cn/jlhd/js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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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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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2.《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九项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变更保护审批件及证书中有关事项的,应向局受理中心提出中药保护品种补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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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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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保护品种补充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2.《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A4纸张复印/3份 | 详情 |
3.《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3份 | 详情 |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批准事项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如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等),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及以新企业名称重新注册该品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3份 | 详情 |
无
- (一)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及办理补充批件是否需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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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不须缴纳费用。
- (二)办理补充批件需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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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要求,提供以下资料:①《中药保护品种补充申请表》;②《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复印件);③《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复印件);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批准事项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如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等),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以新企业名称重新注册该品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⑤《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⑦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 (三)何时应提出中药保护品种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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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及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该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应提出补充申请。
- (四)补充申请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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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要求,补充申请资料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