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721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1500004 |
| 事项名称 |
中药保护延长保护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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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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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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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15000 |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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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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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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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C座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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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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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1.咨询电话:010-88650123。 2.网上咨询地址:http://www.cfe-samr.org.cn/jlhd/js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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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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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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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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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否 |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是 |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
| 1.《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 2.证明性文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证明资料;现行国家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证明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3.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4.医学相关资料(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5.药学相关资料(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6.药理毒理相关资料(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 7.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的正中位置)/3份 | 详情 |
无
- 1.申请延长保护期时,应提交哪些临床研究资料?
-
答: 答:延长保护期申请需提交临床研究资料包括两个部分:
(1)在保护期内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所附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应开展的临床研究资料。
(2)能够表明申报品种具有临床疗效优势的研究资料。 - 2.申请初次保护时,已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性临床试验资料,申请延长保护期时还需提供哪些临床研究资料?
-
答: 答:(1)《指导原则》发布后(或原中药新药)申报的初次保护品种,原则上不再要求重复对每个病症开展有效性临床研究,根据药品治疗特点,重点对优势病症开展临床观察。
(2)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上市后再评价研究资料,并根据研究结果,修订完善说明书,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3)若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明显安全隐患,则应提供保护期内重点观察的不良反应情况,形成原因的分析报告及完善的预防措施。所提供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的研究资料,样本量要求符合统计学要求,原则上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 300例。 - 3.证明临床疗效优势的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是怎样的?
-
答: 答: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可以重点对某一主治病证进行规范性研究,样本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以能科学证明疗效优势为原则,观察病例数建议不少于 100对。
- 4.申请初次保护时,已证明本品种具有疗效优势,是否还需再次开展临床研究?
-
答: 答:(1)申请延保时其适应症的评价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按照新标准评价其临床疗效优势,样本量需符合统计学要求,原则上观察病例数不少于 100对。
(2)申请延保时其适应症的评价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考虑用联合应用研究等方式探讨自身品种优势。
(3)申请延保时其适应症的评价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临床上又无联合用药等研究资料的,可以再次提供原临床资料并说明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理由,但这类品种还需提供符合《指导原则》5.4条证明在临床方面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资料。该类品种若不符合要求,由于重新开展临床研究时间较长,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充临床资料的机会。 - 5.企业采取多样性方法评价上市药品疗效的研究资料,是否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
-
答: 答: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研究方法开展上市药品临床研究,可采用 RCT、前瞻性研究、回顾性研究、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或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文献研究等。申请延长保护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试验目的明确、设计规范,采用的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申报资料需体现其研究过程的规范性、可溯源性。
(2)对相应的研究资料的分析汇总科学可靠,研究结论体现品种的临床优势。允许采用 meta分析等文献研究,作为申请续保的品种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文献质量 JADAD评分≥ 4分,试验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 300例。 - 6.多家企业申报同一品种能否在开展临床研究时,共用对照组?
-
答: 答:多家生产的同一品种(现行质量标准中功能主治项一致)在临床观察时共用一个对照组的,需严格执行 GCP要求,双盲且同期完成;并在总结报告中体现两个(或多个)试验组,一个对照组的相关说明和内容。鼓励企业开展试验组之间互相比较。
- 7.如何理解《指导原则》 5.4条“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要求?
-
答: 答:对于初次申请时已证明具有临床疗效优势的品种,建议申请延长保护期时,可在提升产品品质、采用生物效价控制方法、明确作用特点、完善药品说明书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以证明品种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
- 8.因申报品种资料存在真实问题退审的品种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延长保护期保护?
-
答: 答:申报企业因提交的资料数据不真实,或在资料真实性核查中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被退审的申请延长期保护品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受理该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
- 9.申报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保护品种在资料真实性核查过程中是否仅核查临床试验负责单位?
-
答: 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的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有试验单位的核查工作,如按期仅能核查试验牵头单位,并抽查一家参加单位的资料后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也予以上报。核查结论均要明确。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 10.何时应提出延长保护期的品种申请?
-
答: 答: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应当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要求准备资料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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