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批发企业设立药品储存点
| 基本编码 | 00017212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2100102 |
| 事项名称 |
全国性批发企业设立药品储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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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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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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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21001 |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40工作日 |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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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审批时限 | 40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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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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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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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30,13: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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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2.网络咨询:https://zwfw.nmpa.gov.cn/ 3.信函咨询:电子邮箱:yaojianguansichu@nmpa.gov.cn 4.电话咨询:010-88331781(周一、二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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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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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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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无|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五条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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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是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否 |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否 |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
| 目前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定,后续国家药监局在对全国范围内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基础上,结合实施情况,研究明确全国统一的实施要素。 | / | 无 | 详情 |
无
- 非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
-
答: 申请人应为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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