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
基本编码 | 00017214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4300102 |
事项名称 |
国产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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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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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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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43001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九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技术审评时限,按照以下 规定执行: (一)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 60 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 术审评时限为 60 日; (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 90 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 术审评时限为 60 日。 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40日;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9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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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产品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注册申请人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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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
收费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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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类型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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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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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2.网络咨询:https://zwfw.nmpa.gov.cn/ 3.电话咨询:010-88331776(周三、周四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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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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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有无中介服务事项 |
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七十九条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十五条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七十八条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持续管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决定; 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决定; 三、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械监管相关规章中审批程序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6.《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十条对于变更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形成审评意见。 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7.《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七十九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核心技术原理等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发生其他重大改变、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的规定办理。 8.《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条对于变更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形成审评意见。 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9.《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五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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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否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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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综述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非临床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临床评价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产品说明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 | 详情 |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项目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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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 | 5.04万元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一)首次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变更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变更已获准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和内容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延续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满,办理延期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四)临床试验申请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和进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办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临床试验申请)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附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附件1: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 |
是 |
- 如何准备临床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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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行政相对人可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准备临床评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