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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取消备案

基本编码 002072013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1300301
事项名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取消备案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8号)第八十九条:“ 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3.《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要求“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备案后的检查,重点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备案。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备案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

权力来源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13003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受理条件

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联系电话:010-88331776

咨询方式说明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联系电话:010-88331776

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流程文字说明

备案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的规定提交资料。取消备案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接收。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取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备案人签章的取消备案的声明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原件 原件 / 1份 详情
具体办理人应提交备案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件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样本图



取消备案的声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 依据关于发布《自行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程序》的公告(第206号)的相关要求:备案人签章的取消备案的声明,声明应包括取消备案的备案编号,取消备案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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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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