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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登记

基本编码 002072014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1400201
事项名称

药用辅料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1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14002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2.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2.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进行公示。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1.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2.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010-85242306 或010-88331793; (三)网上咨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 ,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四)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010-68585566

咨询方式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流程文字说明

1. 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 2.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流程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药用辅料登记表》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A4/1份 详情
登记人基本信息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辅料基本信息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生产信息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特性鉴定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质量控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批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稳定性研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药理毒理研究 / 申请人自备 详情

样本图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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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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