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基本编码 | 002072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800001 |
事项名称 |
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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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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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8000 |
委托部门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按照申请事项实际审评审批状态和有关移交程序规定,将申请资料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核实后,终止相关注册资料审评审批,并在电子审评记录上予以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应在终止相关审批10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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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按照申请事项实际审评审批状态和有关移交程序规定,将申请资料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核实后,终止相关注册资料审评审批,并在电子审评记录上予以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应在终止相关审批10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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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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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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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1区2号楼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5号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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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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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一) 窗口咨询; (二) 电话咨询; (三) 信函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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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说明 |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1区2号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88331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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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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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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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
中介服务 |
流程文字说明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按照申请事项实际审评审批状态和有关移交程序规定,将申请资料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核实后,终止相关注册资料审评审批,并在电子审评记录上予以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应在终止相关审批10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流程图
无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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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自行撤回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详情 |
拟撤回的注册申请项目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 原件 / | 1份 | 详情 |
具体办理人应提交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详情 |
无
样本图
无
- 自行撤回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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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