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提出与审批

基本编码 00207203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000001
事项名称

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提出与审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八)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药。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需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
2. 《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七、加快临床急需等药品的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一)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二)儿童用药注册申请;(三)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用药注册申请;(四)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注册申请;(五)使用先进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临床急需用药注册申请;(六)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七)申请人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或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上市且已通过其药品审批机构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八)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自2015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加快审评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有关政策,鼓励市场短缺和创新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药品采购情况和生产供应情况建立短缺药品定期沟通机制,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纳入加快审批的范围。
3. 《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全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0000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受理条件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注册申请。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1.艾滋病;   2.肺结核;   3.病毒性肝炎;   4.罕见病;   5.恶性肿瘤;   6.儿童用药品;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三)其他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4.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和启动强制许可的程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办理形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申请人之窗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咨询方式

(一)电话咨询:010-68585566; (二)网上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三)信函咨询: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邮编:100022;联系电话:010-68585566

咨询方式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网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优先审评公示”栏目; 电话:010-68585566

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流程文字说明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三)审评。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   (四)报送。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对于在综合审评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   (五)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流程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表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详情

样本图



常见问题


在线办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