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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

基本编码 00207203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400001
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遗失、损毁的, 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遗失、损毁的, 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91号) 附件1

权力来源

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4000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按程序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办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经办人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交处负责人审定。 (三)处负责人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 (四)审定完成后,经办人将相应意见反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应意见制作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按程序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办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经办人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交处负责人审定。 (三)处负责人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 (四)审定完成后,经办人将相应意见反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应意见制作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1区2号楼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一) 窗口咨询; (二) 电话咨询; (三) 信函咨询。

咨询方式说明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1区2号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88331776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流程文字说明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按程序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办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经办人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交处负责人审定。 (三)处负责人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 (四)审定完成后,经办人将相应意见反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应意见制作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流程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文件补办申请表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原注册证号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或其附件补办资料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补办资料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具体办理人应提交注册人或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1份 详情

样本图



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时提交的遗失声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的要求,注册人应提交在我国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和加盖代理人公章或注册人签章的复印件(相关遗失声明登载时间应至少在递交申请日前1个月),且遗失声明中应写明需要补办的文件(注册证,注册证附件、注册变更批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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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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