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
| 基本编码 | 002072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600001 |
| 事项名称 |
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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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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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
|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6000 |
| 委托部门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说明书告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则相关材料按程序归档;如不同意,则应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同意通知件,并按程序发放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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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说明书告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则相关材料按程序归档;如不同意,则应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同意通知件,并按程序发放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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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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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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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1区2号楼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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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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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一) 窗口咨询; (二) 电话咨询; (三) 信函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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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说明 |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1区2号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88331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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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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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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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
| 中介服务 | |||
流程文字说明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说明书告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则相关材料按程序归档;如不同意,则应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同意通知件,并按程序发放给申请人。
流程图
无|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
| 医疗器械更改告知书 | 原件 / | 无 | 详情 |
| 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 原件 / | 1份 | 详情 |
| 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的复本 | 原件 / | 1份 | 详情 |
| 更改后的说明书 | 原件 / | 1份 | 详情 |
|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资料 | 原件 / | 1份 | 详情 |
| 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资料 | 原件 / | 1份 | 详情 |
| 具体办理人应提交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 1份 | 详情 |
无
样本图
无
- 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注册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声明有哪些要求?
-
答: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的要求,注册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为原件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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