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与临床试验备案
基本编码 | 002072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700001 |
事项名称 |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与临床试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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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第十四条:“”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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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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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7000 |
委托部门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受理条件 |
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www.chinadrugtrials.org.cn),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三、在填写备案信息前,注册申请人需将试验方案提请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并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四、注册申请人需监督承担BE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试验方案组织BE试验。BE试验完成后,由注册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BE试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注册申请人完成的BE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核查人员起草核查意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签发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和技术评估,对备案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和安全性存在较高风险的,及时告知注册申请人,终止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可对备案资料和BE试验完成后的注册申请相关资料提出有因核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将不予批准其申请,并向社会公开真实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予以立案调查,追究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受理的相关化学药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继续通过原有程序审评审批后开展BE试验,也可以主动撤回原注册申请按本公告要求备案后开展BE试验。 八、2015年12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的化学药开展BE试验的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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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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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特别程序 | 无 | ||
办理地点 |
“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www.chinadrugtrials.org.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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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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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致电药审中心:010-68585566,或通过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网上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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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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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致电药审中心:010-6858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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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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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流程文字说明
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BE试验过程中,参比制剂、原料药、制剂处方、工艺等发生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停止试验,通过备案平台提交试验中止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公示其中止试验。注册申请人根据变更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变更资料,生成新的备案号后重新开展BE试验。 (七)注册申请人应当在BE试验完成或因故终止一年内,在备案平台提交BE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情况说明。 (八)注册申请人完成BE试验后,应将试验数据申报资料、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药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要承诺其注册申请资料及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 (九)未按本公告规定备案而开展的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流程图
无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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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批件(批件号、批件PDF扫描件)(仅上市前药品备案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药品基本信息(药品通用名称、药品英文名称、规格)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申请人信息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药品生产企业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地址)(仅一致性评价药品备案需要填写)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参比制剂信息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生物等效性试验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药学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保存地址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备案信息表 | 原件 /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生物等效性研究合同(仅上市前药品备案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研究机构实验室检测的室间质评合格证书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试验方案(仅上市前药品备案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数据统计分析方案(仅上市前药品备案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批产记录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自检报告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质量标准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生产生物等效性试验制剂所用的生产线的主要参数信息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原料药的批产记录(仅上市前药品且使用了未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原料药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原料药的自检报告(仅上市前药品且使用了未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原料药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仅上市前药品且使用了未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原料药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原料药所用的生产线的主要参数信息(仅上市前药品且使用了未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原料药需要)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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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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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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