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基本编码 | 00207203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900101 |
事项名称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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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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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
实施主体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39001 |
委托部门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受理条件 |
备案条件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条件。 第十五条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实施。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注册申请人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委托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戒毒等特殊药物需在特定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具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机构资质,参照本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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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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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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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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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10-6844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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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说明 |
邮件咨询:beian@cfdi.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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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10-684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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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说明 |
邮件投诉:beian@cfdi.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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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
中介服务 |
流程文字说明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上传相关材料后,获得备案号。
流程图
无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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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地址、联系方式 | / | 无 | 详情 |
机构级别、规模概况,包括床位、人员配备、建筑面积、医疗设备等 | / | 无 | 详情 |
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概况 | / | 无 | 详情 |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 / | 无 | 详情 |
伦理委员会概况 | / | 无 | 详情 |
评估报告 | / | 无 | 详情 |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照 | / | 无 | 详情 |
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 | / | 无 | 详情 |
其他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 / | 无 | 详情 |
资料符合性声明 | / | 无 | 详情 |
无
样本图
无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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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其他承担疫苗、戒毒药物临床试验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备案。